對於剛通過律師考試的準律師們,在雀躍之餘,必須嚴肅的面對未來律師執業的的競爭環境。依據律師法第七條規定,律師應完成職前訓練,方得向法院聲請登錄,始能執行律師業務。有關律師職前訓練之實施方式及退訓、停訓、重訓等事項,係由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意見後,以律師職前訓練規則定之。現行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二條規定,律師職前訓練之目標,在充實學習律師之專業知識,培養律師倫理觀念,增進實務經驗,使其具備完成律師使命之基本能力,其性質與律師在職進修不同。易言之,律師職前訓練重點在賦與新進律師執行業務之基本能力,使其順利進入律師職場。

全聯會為因應律師錄取人數增加所衍生之問題,已於民國102年成立二個專案小組,研議如何提昇律師職前訓練的品質與拓展律師執業之空間。筆者為上開二個專案小組召集人,有關專案小組研議之方向如下:

(一)律師職前訓練改進小組:全聯會邀請司法院法官學院呂院長、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林院長、考選部林主任秘書與本會常務理事共同研議下列四項議題:

1.律師職前訓練期間是否延長。

2.基礎訓練費用是否部分自行負擔。

3.基礎訓練課程內容全面檢討與調整。

4.指導律師之選任與實習之落實。

(二)律師執業研究發展委員會,研議議題如下:

1.刑事訴訟第三審採取強制辯護制度。

2.民事訴訟第一、二審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3.行政訴訟第二審強制代理之問題。

4.研議上市櫃公司董事會增設專職秘書,由律師擔任,以強化公司治理。

5.研議上市櫃公司每年應提出經律師查核簽證之法令遵循有效性報告及法令遵循主管由律師擔任。

按造成目前律師執業困境之原因很多,其重要因素有三,一為律師錄取人數逐年遞增;二為律師養成教育之不善;第三個原因為律師執業空間不足,謹分析如下:

一、律師錄取人數逐年增加之原因:

目前設有法律系之學校共39所,每間學校除設有學士班外,可能還設有碩士班、博士班、在職專班等研究所,故全部法律系、所約有110所以上。由於設置法律系之成本較低,經濟效益較高,故各學校基於經濟效益之考量,設置法律系所之意願甚高,導致法律系所畢業學生之人數逐年增加,已達浮濫之程度。各學校為法律系所學生尋求出路,自然向考選部反應提高律師錄取名額。統計歷年來律師錄取人數逐年增加,大約可分成三個階段:

(一)自民國39年起至民國77年止共錄取人數為782人,   平均每年錄取人數約20人,平均每年錄取率約6.76%。

(二)自民國78年起至民國99年止共錄取人數為8404人,平均每年錄取人數約382人,平均每年錄取率約8.81%。

(三)自民國100年起至民國102年止共錄取人數為2770人,平均每年錄取人數約923人,平均每年錄取率約10.55%。

二、請領律師證書人數與實際登錄執業人數差距逐年增大:

依據法務部統計資料,截至10392日止,全國請領律師證書總人數為14,233人,其中本國律師人數為14,142人,外國法事務律師人數為91人。惟查實際上登錄執業之律師人數僅有8,309人,約占請領律師證書人數之58%。考其原因,可能是部分人員從事法官、檢察官、司法事務官、

檢察事務官、政府機關法制人員或民間企業法務人員等工作,故無執行律師業務之意願。另有部分人員雖未從事上開法官等項工作,惟鑑於目前執行律師業務之不易,致不敢執行律師業務,此項問題值得吾人正視,並尋求解決之道。

三、律師職前訓練品質堪憂:

近年來法務部補助律師研習所之訓練經費,並未隨著錄取人數增加之比率而增加補助金額。於民國97年,每人平均補助費用為12,139元,於民國101年,則降為7,402元。由於法律系、所增加,導致法律系所畢業之學生人數也相對增加。各法律系所為考量學生之出路,乃紛紛建議考選部增加律師錄取人數,此為最近幾年律師錄取人數大幅增加之原因。因律師人數增加快速,衍生一些問題,諸如律師職前訓練品質、指導律師數量及律師執業品質未能相對提昇等問題。

四、律師執業空間不足:

依據上開統計資料,自民國78年起至99年止,平均每年錄取律師人數為382人,惟自民國100年起至102年止,平均每年錄取律師人數為923人,驟增約2.4倍。惟查訴訟案件之增幅,不可能增加如此之多,在僧多粥少之情況下,自然限縮律師執業之空間。在訴訟案件不可能相對增加之

下,有必要開拓律師在非訟領域之執業空間。

     為解決造成律師執業困境之問題,可分二個面向尋求解決:

一、消除造成律師錄取人數驟增之因素:

(一)建議教育部對於法律系所之增設應慎重,不應浮濫。對於法律系所之評鑑,應予加強,淘汰不適合之系所,以確保教學品質。

(二)建議考試院應適度調高律師最低錄取分數之標準,以維持律師最基本之素質。

二、律師職前訓練之改革與律師執業空間之拓展:

全聯會「律師職前訓練改進研究小組」歷經多次開會,參與小組會議之成員,除理事長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林院長輝煌、司法院法官學院呂院長太郎、考選部林參事光基與本會上一任與本任期常務理事、律師研習所執行長、副執行長、歷任執行長與秘書長等人。初步共識之「律師職前訓練改進方案」,分述如下:

(一)訓練期間是否延長部分:

參酌世界各國律師實習制度概況,本小組1021220日第2次會議決議,律師職前訓練時間擬延長為8個月,其中基礎訓練2個月,實務訓練6個月。

(二)基礎訓練費用是否部分自行負擔部分:

本小組103412日第3次會議決議,以97年度至101年度平均每人費用之平均值9,541元計算,延長一個月之基礎訓練費用,每人應自行負擔部分費用約9,500元。如法務部能編列預算支應,則不須由學員負擔部分費用。倘若法務部無法編列預算支應,則須俟法務部所擬律師法修正草案第5條第3項但書修正通過後,才能實施。故法務部如能編列預算支應,則基礎訓練期間延長為二個月,應可立即實施;反之,則須在上開律師法修正通過後,始能實施學員負擔部分費用之制度,此部分請法務部作政策性決定。

(三)基礎訓練課程內容全面檢討與調整部分:

          依據本小組1021220日第2次會議決議,律師職前訓練時間擬延長為8個月,其中基礎訓練2個月,實務訓練6個月。爰參酌本小組歷次會議各委員所提意見及以前基礎訓練課程,擬訂二個月之基礎訓練課程總表草案。

(四)指導律師之選任與實習之落實部分:

依據本小組103522日第4次會議決議,關於指導律師之選任,建議由全聯會頒贈榮譽獎章、所屬地方公會給予減免指導期間之月費(此部分須請各地方公會辦理),並在全聯會及各地方公會網站公開表揚。建議修正「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5條第1項第2款及增訂同條第2項條文,增加學習律師得在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關(構)、團體接受實務訓練。

(五)本改進方案已提交103719日全國理事長會議,尋求共識後,再分別函請大學法律系所表示意見,並於1031018日提全聯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已送請法務部核定中。嗣後每期律師研習所仍得經律師研習諮詢委員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對於課程內容予以局部修正,再報請法務部核定。

在律師法第七條及律師職前訓練規則之框架下,全聯會鑑於律師錄取名額增多,新進律師在經過一個月基礎訓練及五個月實務訓練後,即能執行各項律師業務,承辦第一審至第三審之任何民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甚至於聲請再審與非常上訴之案件,與司法官須歷經二年之訓練及擁有司法院龐大的支援相較,律師之職前訓練非作大幅改革不可。全聯會已將上開改革方案建請法務部核定,法務部將與全聯會開會研商,集思廣益,期盼能訂定更加完善的改革措施,以提昇新進律師的執業品質,強化新進律師的競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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