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監察院,重新再度執行律師業務,已有一年,有些感觸謹提供分享:

  1. 因司法院長懸缺,致司法院秘書長亦空缺,僅由副祕書長一人獨撐,維持固有業務順利進行,已屬難能可貴,怎有餘力進行司法改革之研議,建議應速派熟捻司法相關業務之專業人士擔任秘書長,俟院長就任後再做定奪,司法改革不能停滯.
  2. 法官素質普遍上較為整齊,惟仍有極少數法官未能深入探究案情,聽訟之耐受度不足,未能聽取當事人之陳述並詳加審酌,致判決結果未能妥適,引發民怨.司法院對於優秀的法官應積極獎勵擢升,並淘汰不適任之法官.
  3. 檢察官將案件交付檢察事務官調查,由於檢察事務官素質不比檢察官,尤其小型地檢署員額有限,無法廣納各方面專業人才(如財會工程),影響辦案品質甚鉅,檢察官應定期瞭解案件辦理情形,如認檢察事務官無法勝任時,應收回自行偵辦.
  4. 律師因長期大量錄取,致素質參差不齊,律師養成訓練有加強充實之必要.主管機關法務部長期以來無心改革律師職前訓練之業務,全國律師公會應承擔此項工作,不能奢望法務部之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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