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係就企業個體可能面臨各種潛在的損失風險,透過認知、衡量與分析,選擇最適當的方式加以控制,目的在以最低風險成本獲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企業個體如有良好的風險管理,將有助於降低決策錯誤之機率及遭受損失的可能性。除了企業個體以外,不論是個人、家庭、社會或政府都有進行風險管理之必要。有關風險控制之措施,有下列幾種方式:
(一)避免曝險:在透過認知、衡量與分析該項風險後,認為其損失風險極高,或採行風險管理之成本過高時,即要避免該項風險之活動。
一、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係就企業個體可能面臨各種潛在的損失風險,透過認知、衡量與分析,選擇最適當的方式加以控制,目的在以最低風險成本獲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企業個體如有良好的風險管理,將有助於降低決策錯誤之機率及遭受損失的可能性。除了企業個體以外,不論是個人、家庭、社會或政府都有進行風險管理之必要。有關風險控制之措施,有下列幾種方式:
(一)避免曝險:在透過認知、衡量與分析該項風險後,認為其損失風險極高,或採行風險管理之成本過高時,即要避免該項風險之活動。
前言:依據律師法第2條規定,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次據現行律師倫理規範之前言規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並應基於倫理自覺,實踐律師自治,維護律師職業尊嚴與榮譽,爰訂定律師倫理規範,切盼全國律師一體遵行。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依據律師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訂立律師倫理規範,於民國72年12月18日提經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施行。故律師依法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之義務,如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情節重大者,依律師法第39條第3款規定,應付懲戒。由於近年來律師錄取人數驟增,因違反律師倫理規範遭移付懲戒者,日益增加,此問題值得吾人重視。
壹、我國現行律師懲戒制度之概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