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律師懲戒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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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係就企業個體可能面臨各種潛在的損失風險透過認知、衡量與分析選擇最適當的方式加以控制目的在以最低風險成本獲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企業個體如有良好的風險管理將有助於降低決策錯誤之機率及遭受損失的可能性除了企業個體以外不論是個人家庭社會或政府都有進行風險管理之必要有關風險控制之措施有下列幾種方式:

避免曝險:在透過認知、衡量與分析該項風險後認為其損失風險極高,或採行風險管理之成本過高時即要避免該項風險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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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依據律師法第2條規定,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次據現行律師倫理規範之前言規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並應基於倫理自覺,實踐律師自治,維護律師職業尊嚴與榮譽,爰訂定律師倫理規範,切盼全國律師一體遵行。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依據律師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訂立律師倫理規範,於民國72年12月18日提經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施行。故律師依法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之義務,如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情節重大者,依律師法第39條第3款規定,應付懲戒。由於近年來律師錄取人數驟增,因違反律師倫理規範遭移付懲戒者,日益增加,此問題值得吾人重視。

壹、我國現行律師懲戒制度之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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