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序言
舞弊(Fraud)主要類別可分為三類:(一)挪用資產(Asset Misappropriations)(二)貪污(Corruption)(三)財務報表舞弊(Financial Statements Fraud)。其中財務報表舞弊可再細分為:1.虛構收入與相關資產(Fictitious revenue and related assets)2.收入與費用認列的時間點不當(Improper timing of revenue and expense recognition)3.隱匿負債(Concealed liabilities)4.不實及誤導的揭露(Inadequate and misleading disclosueres)5.不實資產評價(Improper asset valuation)6.不當將費用資本化(Improper and inappropriate capitalization of expenses)幾種1。
財務鑑識人員係應用會計、審計、財務、統計方法等技巧及法律相關學門之知識,進行蒐集證據、訪談、分析舞弊之原因與評估財務上之影響。財務鑑識人員如能妥善應用司法統計資料,加上律師提供之法律意見,對於不當揭露或認列未確定訴訟案件或有負債之舞弊行為,應可發揮防微杜漸之功效。同時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9號有關「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原則」,就未確定訴訟案件或有負債之處理,宜作適當之修正,俾能允當表達企業之財務狀況,以避免不同企業就此部分會計處理之差異性。
註1:Mary-Jo Kranacher., Richard A.Riley, Jr., & Joseph T.Wells., Forensic Accounting and Fraud Examination,2011.P4~P5.
貳、未確定訴訟案件或有負債之揭露不當或誤導對公司之影響
台灣面板龍頭友達公司因參與壟斷液晶面板的價格,違反反托拉斯法,於西元2010年遭美國司法部起訴;友達公司不但將面臨上億美元的罰款,包括副董事長、總經理在內的6名高階主管還要面臨最重可達10年的刑期,每人罰款100萬美元,公司罰款一億美元,但最高罰款可以達犯罪獲利的兩倍,或受害廠商損失的兩倍。美國司法部指控日本夏普、韓國三星、LG、台灣華映、友達、奇美電等公司自2001年9月至2006年底,涉嫌壟斷全球面板價格。韓國LG、日本夏普和台灣華映、奇美電分別認罪及接受罰款,當時LG遭判決罰款4億美元,創歷年反托拉斯法第二高罰款紀錄,華映和奇美電則分別被罰6,500萬美元和二億二千萬美元。這些認罪的公司不但要繳罰款,高階主管還要服刑6至9個月。友達則表達據理力爭且與員工一起面對相關訴訟的態度。足見不同公司對於未確定訴訟案件之處理態度各有不同,對於未確定訴訟案件或有負債之認列,亦因牽涉個人主觀之認定,而有不同之認列或揭露方式,致使不同公司之間的財務報表,欠缺可比較性,甚至有財務報表舞弊之情事發生。
參、國內外有關或有負債準則之規定
一、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9號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9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將或有負債(Contingent liability)發生之可能性分為「很有可能」(Probable)、「有可能」(Possible)及「很少可能」(Remote)三種。若屬很有可能且金額可合理估計的或有負債,企業應入帳,認列損失及負債。若屬有可能但金額無法合理估計,則應於附註揭露。若屬很少可能,則不必入帳亦不須揭露於附註。
依據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1986年9月15日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9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規定如下:
- 省略。
- 省略。
- 或有事項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以前既存之事實或狀況,可能業已對企業產生利得或損失,惟其確切結果,有賴於未來不確定事項之發生或不發生以證實者。上述利得或損失,在未證實其確切結果前稱為「或有利得」或「或有損失」。
- 前段所稱未來不確定事項之發生或不發生之可能性,依其程度可分為下列三類:
- 很有可能:指未來事項發生或不發生之可能性相當大。
- 有可能:指未來事項發生或不發生之可能性介於「很有可能」與「極少可能」之間。
- 極少可能:指未來事項發生或不發生之可能性非常小。
- 企業應於財務報表提出前,就已獲知之資料,包括過去經驗、專家意見及相關事項之發展情況,以研判或有事項,據以估計其產生利得或損失之可能性及金額。
- 或有利得因其實現與否尚未確定,基於收益實現原則,不宜認列。惟為求適當揭露,可斟酌其發生之可能性為適當之處理。
- 或有損失之實現與否雖尚未確定,惟基於穩健原則,如屬「很有可能」造成損失,且其金額可合理估計者,其損失應予認列。對於其他或有損失,為求適當揭露,宜斟酌其情形,為適當之處理。
- 在估計損失金額時如其具有上下限,應採取最允當之金額予以認列。若無法選定最允當之金額時,則宜取下限金額予以認列,並揭露尚有額外損失發生之可能性。估計損失金額時,如有確定之損失補償,應予扣減,僅以淨額估列。
- 產生或有損失之情況通常包括:
- 應收款項可能無法全部收回時。
- 產品或勞務出售附有售後服務保證時,或由於產品瑕疵可能引起損害賠償時。
- 火災、爆炸或其他意外事故超出投保金額或範圍而對企業資產可能造成損失時。
- 資產可能被國內外政府徵收或沒收時。
- 因租稅爭訟、侵權行為(如侵害專利權、商標權)等可能造成損失時。
- 對他人之債務提供保證可能造成損失或賠償時。
- 銀行開發信用狀可能造成損失時。
- 省略。
- 省略。
- 省略。
- 省略。
- 省略。
- 凡或有損失同時符合下列兩種情況者,應認列其損失:
- 相關事項之發展很有可能確定在資產負債表日資產已經受損或負債已經發生者。
- 損失金額(應扣除可獲補償之金額)得以合理估計者。
- 凡或有損失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於財務報表中揭露其性質,並估計損失之金額或上下限,如無法合理估計損失金額,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 符合第15段第(1)項,而不符合第(2)項者;
- 相關事項之發展有可能確定在資產負債表日資產已經受損或負債已經發生者。
- 凡或有損失,其相關事項之發展極少可能確定在資產負債表日資產已經受損或負債已經發生者,得於財務報表中揭露其存在及性質,以及估計損失金額之確數或上下限。
二、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
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發布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第37號「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IAS 37)規定,當下列條件完全符合時,企業應在帳上正式認列負債準備」(Provisions):
- 認列負債準備之條件:
- 由於過去事項的結果使企業負有現時義務(法定義務或推定義務)。
- 企業很有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要流出含有經濟效益的資源,以履行該義務。
- 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估計。
所謂「現時義務」(Present Obligation)是指該義務存在的可能性大於不存在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存在的機率超過50%;義務存在的可能性小於50%者,稱為「潛在義務」(Possible Obligation)。
常見的負債準備(或稱應計負債)包括「產品售後服務保證」、贈送顧客的「贈品及兌換券」等。例如在訴訟中,企業是否有現時義務可能並不明確。在該等情況下,考慮所有可得之證據,若於報導期間結束日現時義務存在之可能性大於不可能性時,則過去事件即被認定產生現時義務。若符合前述其他認列基準,企業應對該現實義務認列負債準備。若現時義務不存在之可能性大於不可能性時,企業應揭露或有負債,除非具經濟效益資源流出之可能性甚低。
- 本準則用語定義如下:
- 負債準備係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
- 負債係指企業因過去事件所產生之現時義務,該義務之清償預期將導致具經濟效益之資源自該企業流出。
- 義務事件係指產生法定或推定義務之事件,企業除清償該義務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 法定義務係指因下列事項而產生之義務:
- 合約(經由合約之明確或隱含之條款)。
- 法律。
- 其他法令。
- 推定義務係指因企業下列行為而產生之義務:
- 基於過去實務已建立之模式、已發布之政策,或相當明確之現有聲明,企業向他方表明將承擔特定之責任。
- 其結果,企業已使他方對其將履行該等責任產生有效預期。
- IAS 37也規定,下列情況在會計上應歸類為「或有負債」(Contingent Liability),在帳上不必認列,但是應該在報表上揭露說明:
- 由於過去事項所產生的「潛在義務」(Possible Obligation),其存在與否,是由無法完全由企業控制的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來證實。
- 由於過去事項所產生的「現時義務」,但因下列原因而無法認列為負債準備者:
- 並不是很有可能(Not Probable)要流出具有經濟利益的資源以履行該義務。
- 該義務的金額無法合理可靠衡量。
- 或有負債常見的例子包括:為他人的借款作保、應收票據貼現等,這些事項不必正式入帳,但在報表上必須附註說明。
由上述定義可知,「負債準備」與「或有負債」之區別,在於發生機率的大小與金額是否能合理估計。例如發生的機率大於50%,且金額能可靠估計,則列為「負債準備」,正式入帳;如果發生的機率大於50%,而金額不能可靠估計,或發生機率小於50%,不論金額是否能可靠估計,均列為「或有負債」,不必入帳,僅在報表上附註揭露說明即可2。
三、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相關之規定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FASB)發布第5號公報「或有事項」(Accounting for contingencies)規定,當公司資產受損可能性高且損失金額可以合理估計時,公司須將財產損失入帳。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9號有關或有事項之規定,即參照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5號公報內容制定。
肆、我國或有負債之處理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之比較
一、我國或有負債之會計處理原則
我國於1986年發布中華民國財務會計準則第9號公報(以下簡稱TW GAAP 9)「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之制定係參考美國 GAAP的規定。另外,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布的國際會計準則(以下簡稱IAS)為37號公報。該公報於1999年7月1日生效,時間點較TW GAAP 9為晚。兩號公報均規範企業要如何認列、衡量及揭露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我國或有負債之會計處理原則如下:
註2:鄭丁旺、黃金發、汪泱若、林宛瑩,會計學原理與應用(下冊),2010年2月,頁11-16。
表1 我國或有負債之會計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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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損失發生 之可能性 |
金額確定之程度 |
|
確定或能合理估計 |
不能合理估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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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可能 |
應認列入帳 |
不認列入帳,但應於附註揭露,並說明金額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
有可能 |
不認列入帳,但應於附註揭露認列其合理的金額範圍。 |
同上 |
極少可能 |
不認列入帳,亦不必揭露,但揭露亦可。 |
同上 |
二、TW GAAP 9與IAS 37異同處
TW GAAP 9與IAS 37兩號公報在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的定義及處理原則大致一致。其中「負債準備」為發生的時間點及金額不確定的負債。當很有可能發生且金額可以合理估計時,負債準備須入帳;反之,則為不須入帳的或有負債。而除了發生可能性極少(remote)的或有負債外,其餘須於附註揭露或有負債的內容。「或有資產」則是因過去事件所產生的可能資產。其存在與否視未來事件是否發生來決定。原則上,只有很有可能發生的或有資產才須於附註作適當揭露,其餘則不予處理。
以上為相同處,然IAS 37規範遠較TW GAAP 9詳細,適用範圍更大,而且兩者部分規定仍有不同,兩者的差異處如下:
- 適用範圍不同:TW GAAP 9排除所得稅負債、長期租賃負債、退休金負債及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之適用。而IAS 37之適用範圍除排除上述已由其他準則規範(IAS12、IAS17、IAS19)的負債外,也排除依公允價值評價之金融工具所產生者、工程合約及非虧損性的待履行合約之適用。
- TW GAAP 9認為很有可能係指大於70%-80%的發生機率;而IAS 37則規定50%以上的發生機率(more likely than not)即屬很有可能。
- 提列的準備金額之方式不同:
- TW GAAP 9規定發生當期應以最允當的方式估列負債準備金額,無法認定時,宜取下限金額,但未說明後續報導期間之衡量方式。
- IAS 37規定須取得專家的獨立報告,並對負債準備金額作出最佳估計值,且在衡量大量母體項目時,宜採期望值的觀念進行最佳估計。但是衡量單一義務時,就不採取期望值的概念,而是採最有可能的結果為最佳估計值。此外,當貨幣之時間價值影響重大時,負債準備應折現為現值,折現率應採反映現時市場情況及負債特定風險的稅前利率。
- TW GAAP 9僅規定如有確定的損失補償,應予扣減,僅以淨額估列即可。IAS 37則規定當負債準備預期可由第三人補償時,應於確定可以收到補償款時,認列補償金資產,但補償金入帳金額不可高過負債準備金額。且因交易對象不相同,補償資產須單獨認為一項資產,但在綜合損益表上,負債準備之相關費用可與補償利益之淨額表達。TW GAAP 9則規定如有確定的損失補償,應予扣減,僅以淨額認列。
三、我國接軌IFRS後之影響
- 依上述說明可知IAS 37較TW GAAP 9保守,發生機率在50%以上即認為很有可能發生,且有重組事件或待履行虧損性合約時,必須要評估是否提列負債準備或揭露之。此外,以期望值及折現值的概念來評估負債金額,其最佳估計值的概念較TW GAAP 9的規定更為客觀。
- 由於IAS 37採取較保守的概念,使過去原不必入帳之或有負債,未來可能因為發生可能性已超過50%而須入帳。由於發生機率之認定取決於會計師的專業判斷,公報並未規定其認定標準。即使會計師認定發生機率超過50%,但如果無法計算負債金額的最佳估計值,仍無法入帳。雖然發生機率的認定門檻降低,企業是否會因為發生可能性標準由75%降為50%而大幅提列負債準備,尚有待觀察3。
伍、我國上市公司對於未確定訴訟案件或有負債揭露與認列之情形
一、上市公司資訊揭露之現況
註3:高妮瑋,IAS 37號-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影響試析,IFRS專刊,2011年9月。
依據IAS37規定,於罕見情況下,例如在訴訟中,企業是否有現時義務可能並不明確。在該等情況下,考慮所有可得之證據,若於報導期間結束日現時義務存在之可能性大於不可能性時,則過去事件即被認定產生現時義務。若符合前述其他認列基準,企業應對該現實義務認列負債準備。若現時義務不存在之可能性大於不可能性時,企業應揭露或有負債,除非具經濟效益資源流出之可能性甚低。故企業原則上應審酌所有可得之證據,認列負債準備,並予以充分揭露。依據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認為資訊須具備可靠性方屬有用,某些資訊可能具攸關性但不具可靠性,致認列該資訊可能造成誤導。例如訴訟之賠償金額若有重大不確定性,該賠償金額可能不宜全數認列於資產負債表中,而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我國上市公司對於未確定訴訟案件或有負債之認列與揭露,處理方式各有不同。本文僅針對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101年辦理資訊評鑑,經評鑑委員會認定資訊揭露有重大缺失、爭議或其他特殊事由而未予列入評鑑之16家上市公司,比較各家公司對未決訴訟之揭露與認列情形,發現確實有不一致或揭露不充分之問題,並作進一步探討。
二、第九屆上市櫃公司資訊揭露評鑑系統評鑑結果
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於民國101年6月6日公布辦理第九屆上市櫃公司資訊揭露評鑑系統評鑑結果,評鑑結果列為A++級(85分以上)上市公司15家、上櫃公司2家;列為A+級(80分以上)上市公司19家、上櫃公司6家;列為A級(70分以上)上市公司111家、上櫃公司68家;列為A-級(60分以上)上市公司173家、上櫃公司158家;列為B級(50分以上)上市公司314家、上櫃公司208家;列為C級(45分以上)上市公司83家、上櫃公司51家;列為C-級(低於45分)上市公司5家、上櫃公司5家;本屆資訊揭露評鑑系統將受評公司區分為「上市公司」、「上櫃公司」兩組分別公布評鑑結果,各組依評鑑成績高低﹝最後評鑑得分=原始總分(亦即得分指標之總數)÷適用指標數(即 114-不適用指標數)×100﹞,區分為A++級、A+級、A級、A-級、B級、C級以及C-級等七級。
為提升企業資訊揭露的透明度,以落實公司治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委託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建置「資訊揭露評鑑系統」。本次評鑑,受評上市公司計有 720 家;上櫃公司計有 508 家。評鑑資料分析期間至評鑑結果公布前,因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櫃、董事長及總經理因違反相關法律或違反誠信之罪,經法院判決(以最近法院判決為依據)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假設有疑慮之修正式無保留意見或經評鑑委員會認定有資訊揭露重大缺失、爭議或其他有特殊事由者等因素而不列入本次評鑑之公司。以下名單計上市公司 30 家、上櫃公司 44 家,合計 74 家。以上開30家上市公司為例,其100年年報有關未確定訴訟案件或有負債揭露之情形,除1家尚未出具年報、13家註明無未確定訴訟案件外,其餘怡華公司等16家有註明未確定訴訟案件之揭露內容分析如下:
1.僅說明訴訟進行之情形,未說明其影響結果為何:例如怡華、勤美、南科、天瀚、美亞、吉祥全。
2.說明訴訟進行之情形,並說明對公司有無重大影響:例如明基材、華映、東訊、大眾控。
3.說明訴訟進行之情形,並說明對公司影響之情形為何及已認列之金額:例如樂士、寶徠、太設、中櫃、豐達科。
基上說明,足見我國上市公司對於未確定訴訟案件之揭露程度,並不一致。例如吉祥全公司有二件案件分別已經台灣高等法院及美國加州高等法院判決敗訴,該公司僅揭露其訴訟進行之情形,及說明該公司已委任律師進行相關訴訟事宜,最終結果仍待後續判決,始能確認,處理態度稍嫌消極。故在我國上市櫃公司資訊揭露程度各異之情形下,有必要研究一套統一之揭露標準。
陸、現行財務會計準則之規定,適用於未確定訴訟案件所產生之問題
由於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9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將或有負債(Contingent Liability)發生之可能性分為「很有可能」(Probable)、「有可能」(Possible)及「很少可能」(Remote)三種。若屬很有可能且金額可合理估計的或有負債,企業應入帳,認列損失及負債。若屬有可能但金額無法合理估計,則應於附註揭露。若屬很少可能,則不必入帳亦不須揭露於附註。另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發布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第37號「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IAS 37)規定,認列負債準備之條件,必須因過去事件產生企業之現時義務。現存義務是否存在,取決於經濟利益之移轉是否屬「很有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而根據IAS 37之定義,「很有可能」是指發生之可能性大於不發生之可能性,亦即「很有可能」是指發生經濟效益移轉的機率大於50%。由於IFRS與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9號對於「很有可能」發生機率的百分比不一致。因此,有可能產生依循美國會計準則公報SFAS No. 5或我國財會公報第9號規定無須認列之損失,而在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IAS 37規範執行時,必須認列相關準備或損失的情形。
此外,除了不同的會計準則公報對於「很有可能」發生的機率百分比認定門檻不一之外,對於或有事項發生機率的估計亦因仰賴法律專家的意見,而易流於主觀,難有一致的客觀標準。因此,本文擬從法律之角度,並應用司法統計資料,提出一種較客觀之或有負債認列方法,以提供準則制定者參考。
柒、建立認列未確定訴訟案件或有負債之客觀標準之必要性
一、因或有事項本身具有不確定性,故會計準則採取彈性的規範,使用許多不確定概念的標準來處理或有事項。參與或有事項處理人員除會計人員外,尚包括律師等專業人士及企業管理當局,對或有事項判斷的結果不一定相同。決定或有事項之會計處理方式,最主要的因子係未來事項發生或不發生的可能性,我國及美國會計準則公報將可能性簡化分為很有可能、有可能及極少可能三種,不同專業人士對於這三種可能性的認知存有差異,即使同為法律背景的專業人士仍有不同之看法。此外決定或有事項之會計處理方式之次要因子,為金額是否可以合理可靠地估計,按金額是否可以合理可靠地估計,仍摻雜個人主觀的判斷,隨個案情況不同,會有不同的結果,故相對給予企業管理當局很大的裁量空間。
二、由於會計準則公報對或有事項會計處理之規範,雖有彈性但不夠嚴謹,仍有模糊不明之處。尤其對於未確定訴訟案件或有負債之認列,審計人員之法律素養不及律師之專業,對於案情的瞭解及行業之特性,亦不及管理當局。加上法律顧問與公司之間的利益關係,有時會與是否認列或有負債之結果相衝突而不願詳實提供資訊。依實際觀察我國上市公司對於未決訴訟或有負債之揭露方式,各有不同,有些公司在第一審審理中尚未判決就認列損失;有些於第一審判決敗訴時認列損失;有些則在第二審判決敗訴時才認列損失;有些於第三審敗訴始認列損失,足見目前公司對於未決訴訟的揭露都相當保守,大都僅揭露審理中,報表使用者對此種揭露方式,僅有模糊之概念,無法立即作出有效的決策。依據洪愛苓(2012)之研究,發現審計委員會中有法律專家將有助於改善財務品質4。故在未確定訴訟案件或有負債之衡量,須賴法律專家提供其專業意見,始能促進財務報導品質的提昇。
三、影響未確定訴訟案件或有負債的會計處理方式最重要的因子,是未來事項發生或不發生的可能性。僅憑個人主觀因素計量出落在三個區塊中的那一區域而決定處理方式,仍無一致之標準。不過對於很有可
註4:洪愛苓,審計委員會多樣性對財務品質之影響,成功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年6月。
能、有可能及極少可能這三種不確定的概念,如未給予一定區間的量化標準,將會使上開三種不確定的概念更加模糊,例如很有可能的概念,有人認為可能性大於80%,才屬之;另有人則認為可能性大於50%,即屬之,關於可能性的定義標準已有不同,若再加上個人對此或有事項發生可能性之主觀判斷結果,其差距更會加大,故建構一個客觀的認定標準,將有助於減少彼此間的差異。倘若能利用目前各級法院歷年來有關上訴駁回比率或定罪比率,作為認列未確定訴訟案件或有負債的重要衡量標準,似乎不失為客觀的標準。蓋法院相較於會計師及公司法律顧問之地位應該更為超然獨立,如果上訴後有變更為勝訴,仍得依會計估計變動原則來處理。此一方式適用於全部企業,如此未確定訴訟案件或有負債的處理也不會變得敏感,會計師於查核時也有所依據。此外,也可提高各不同企業間財務報表的可比較性與時效性5。
捌、未確定訴訟案件勝負比率與或有負債可能性比率之聯結
由司法院官網公布之100年司法業務概況統計資料,證明不服第一審地方法院裁判,經上訴或抗告結果,民事事件部分之維持率各為85.21%與84.94%;刑事案件部分之維持率各為70.96%與87.25%(見表2)。易言之,第一審判決敗訴後,上訴或抗告到第二審法院後,其敗訴率均在70.96%以
上,符合財務準則公報中「很有可能」之機率區間。故關於或有負債未確
註5:林松宏,IFRS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理論與運用(上冊),2012年6月,頁102-103。
定訴訟案件,如第一審判決企業敗訴,應賠償新台幣壹億元,該企業認為判決不當,上訴到第二審法院,因其敗訴率屬於很有可能之區間,而應給付之金額,為能可靠地衡量,故從法律之角度,該訴訟雖然尚未確定,但應將賠償金額新台幣壹億元,認列為負債準備。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9號有關「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原則」,就未確定訴訟案件或有負債之處理,宜依據上開原則作修正,俾能允當表達企業之財務狀況,以避免不同企業就此部分會計處理之差異性。
表2 地方法院各項案件收結概況 |
|||
單位:件;日;% |
|||
案 件 別 |
100年 |
99年 |
增減比較 |
民 事 |
|
|
|
終結事件平均一件所需日數 |
33.83 |
41.77 |
-7.94 |
民 事 法 官 |
92.80 |
84.85 |
7.95 |
平均每法官每月新收件數 |
71.81 |
83.94 |
-12.13 |
民 事 訴 訟 |
28.52 |
32.77 |
-4.25 |
非 訟 事 件 |
43.56 |
50.70 |
-7.14 |
強 制 執 行 |
60.11 |
99.18 |
-39.07 |
平均每法官每月辦結件數 |
71.63 |
84.90 |
-13.27 |
民 事 訴 訟 |
28.11 |
33.12 |
-5.01 |
非 訟 事 件 |
43.77 |
51.28 |
-7.51 |
強 制 執 行 |
60.31 |
101.42 |
-41.11 |
月底平均每法官未結件數 |
93.02 |
93.60 |
-0.58 |
民 事 訴 訟 |
78.14 |
75.95 |
2.19 |
非 訟 事 件 |
16.01 |
19.15 |
-3.14 |
強 制 執 行 |
37.47 |
34.71 |
2.76 |
上 訴 維 持 率 |
85.21 |
85.16 |
0.05 |
抗 告 維 持 率 |
84.94 |
84.75 |
0.19 |
和 解 百 分 比 |
5.82 |
5.27 |
0.55 |
刑 事 |
|
|
|
終結案件平均一件所需日數 |
56.91 |
57.86 |
1.75 |
平均每法官每月新收件數 |
64.80 |
67.28 |
-2.48 |
平均每法官每月辦結件數 |
64.45 |
66.97 |
-2.52 |
月底平均每法官未結件數 |
70.65 |
70.34 |
0.31 |
上 訴 維 持 率 |
70.96 |
70.84 |
0.12 |
抗 告 維 持 率 |
87.25 |
84.11 |
3.14 |
假設某公司污染事件發生時點在民國98年7月1日、被害人向該公司起訴求償之時點在民國99年7月1日、第一審判決時點在民國100年7月1日、第二審判決時點在民國101年7月1日、第三審判決確定時點在民國102年7月1日,其圖示如下:
- 由於污染事件發生時,被害人尚未起訴求償,或有負債發生之可能性,僅能綜合發生時之各項證據作研判,對於發生可能性並無客觀之認列標準。而且,損害賠償之金額,於污染事件發生時,一般尚無法合理估計。
- 於被害人起訴求償時,一般而言,被害人表明其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與金額,並提出初步之證據資料。雖比事件發生時之證據資料為多,但對於或有負債發生之可能性,仍無客觀之認列標準。而且,損害賠償之金額,在法院尚未判決之前,仍欠缺可靠之證據資料,無法作合理的估計。
- 污染事件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後,如法院認定該公司應賠償被害人新台幣壹億元,因此項金額係經法院調查所有證據結果所為之認定,應屬合理估計之金額,亦即能可靠衡量。該公司對第一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則第二審法院判決該公司敗訴之可能性為何,究屬「很有可能」或「有可能」或「極少可能」?牽涉到上開未決訴訟或有負債應如何認列之問題。此時關於該第二審敗訴可能性之機率,即可套用地方法院民事事件維持率之數據,作為認列之重要參考資料。依據附表2所示,地方法院民事事件上訴維持率(即上訴被駁回之比率)為85.21%,屬於「很有可能」之區間,故應可將賠償金額新台幣壹億元,認列為負債準備。但該公司如認為第一審判決明顯違誤或發現有利之新證據可在第二審提出,很有可能轉敗為勝,此時,自可不受上開上訴維持率之拘束,得為不同之認列方式。
- 上開污染事件第二審判決時點在101年7月1日,第三審判決時點在102年7月1日,故該污染事件判決確定時點係在102年7月1日。如依據我國上市公司通常對於未確定訴訟案件或有負債之處理方式,應在製作102年財務報表時始會認列該項或有負債。惟如採用上開上訴駁回率等統計資料,作為認列之客觀標準,即可提早在製作100年之財務報表時,予以認列,使財務報表使用者得以提前二年知悉企業實際之財務狀況,提高財務報表的時效性,並維護報表使用者之權益。
捌、結語
為杜絕公司對於未確定訴訟案件或有負債作不當的財務報導,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之判斷,財務鑑識人員或舞弊查核人員應可利用上開司法統計資料,即可破解公司利用不當之認列方式以延誤或隱匿或有負債之舞弊行為。律師在此部分應可提供法律上之專業,以協助公司財務人員對於未確定訴訟案件或有負債作正確的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