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財務金融 (12)
- Sep 20 Wed 2017 20:40
霍夫曼計算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應如何扣除中間利息
- Aug 14 Sun 2016 12:20
財務鑑識應如何應用上訴維持率之統計資料 -以未確定訴訟案件或有負債為例
壹、序言
舞弊(Fraud)主要類別可分為三類:(一)挪用資產(Asset Misappropriations)(二)貪污(Corruption)(三)財務報表舞弊(Financial Statements Fraud)。其中財務報表舞弊可再細分為:1.虛構收入與相關資產(Fictitious revenue and related assets)2.收入與費用認列的時間點不當(Improper timing of revenue and expense recognition)3.隱匿負債(Concealed liabilities)4.不實及誤導的揭露(Inadequate and misleading disclosueres)5.不實資產評價(Improper asset valuation)6.不當將費用資本化(Improper and inappropriate capitalization of expenses)幾種1。
- Jul 22 Fri 2016 20:55
法律人應有之折舊觀念
- Jun 22 Wed 2016 20:26
律師應如何對當事人公司財務報表之查核表示意見
問題之提出:律師擔任公司之法律顧問或承辦公司之訴訟案件,經常會收到當事人公司委任之會計師事務所來函,希望律師就該公司已發生或潛在之爭議未決案件,分別估計本案該公司可能遭受之最大損失,或可能獲取之損害賠償金額,暨前開損失或利益發生之可能性,此時律師應如何表示意見,始能提供正確之資訊,作為會計師編製財務報表之依據。
一、按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簡稱IASB),訂有國際會計準則(IAS),依據 IASB之「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財務報表的要素中,「負債」之定義為因過去交易事項所產生之現存義務(present obligation),且履行該義務預期將使企業具有經濟利益之資源流出。此外,IAS 37將「準備」定義為未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亦即「準備」是負債的一種。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企業應於財務報表認列準備:
- Jun 22 Wed 2016 20:20
律師擔任獨立董事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有之認識
- Jun 22 Wed 2016 20:14
從我國公司治理之基本法律架構談律師之功能
- Jun 21 Tue 2016 19:34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應如何扣除中間利息
- Mar 01 Tue 2016 20:24
由鴻海合併夏普衍生或有負債之問題
(由鴻夏戀過程,讓我們瞭解或有負債如何認定之重要性及或有負債在處理企業併購應注意之事項)
華爾街日報(WSJ)引述熟悉內情人士報導,鴻海日前收到夏普未來財務風險評估文件,上面列出「或有負債」(contingent liabilities)總金額達3500億日圓。
- May 02 Sat 2015 12:48
律師應如何對當事人公司財務報表之查核表示意見
問題之提出:律師擔任公司之法律顧問或承辦公司之訴訟案件,經常會收到當事人公司委任之會計師事務所來函,希望律師就該公司已發生或潛在之爭議未決案件,分別估計本案該公司可能遭受之最大損失,或可能獲取之損害賠償金額,暨前開損失或利益發生之可能性,此時律師應如何表示意見,始能提供正確之資訊,作為會計師編製財務報表之依據。
一、按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簡稱IASB),訂有國際會計準則(IAS),依據 IASB之「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財務報表的要素中,「負債」之定義為因過去交易事項所產生之現存義務(present obligation),且履行該義務預期將使企業具有經濟利益之資源流出。此外,IAS 37將「準備」定義為未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亦即「準備」是負債的一種。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企業應於財務報表認列準備:
- May 01 Fri 2015 20:41
銷售投資契約是否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罪
壹、問題之提出:
某甲為募得經營墓園及納骨塔之資金,對外刊登以數萬元為一投資單位,期間數年,每年支付投資金額3%或6%之回饋獎勵金,契約期滿可領回本金,投資契約書可轉讓第三人。上開事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685號刑事判決,以某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5條之規定論處。因我國證券交易法第6條及第22條關於有價證券之定義,並未明文規定包含投資契約在內,上開判決是否適法及實務上應如何適用,均值得吾人檢討。
- May 01 Fri 2015 20:21
霍夫曼計算法之商榷
一、問題之提出:在損害賠償事件,被害人就勞動能力損失、扶養費用等項目之求償,請求賠償義務人現在為一次給付時,必須扣除中間利息。關於中間利息之計算方法,均採用霍夫曼計算法。筆者手上持有之「依霍夫曼計算法計算一次給付之金額表」(如附表),已將近四十年之久。法界對於霍夫曼計算法之採用,相沿成習。對於其計算之原理,並未深入研究,未曾有人提出質疑。法院於判決理由中對於為何採用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亦未詳細說明其理由,其判決是否構成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之情形,頗值得吾人深思。以現代財務管理對於金錢的時間價值之理論觀之,霍夫曼計算法並非無可動搖。筆者最近在學習財務管理對現金流量的處理觀念後,對於是否採用霍夫曼計算法,有不同角度的思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