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偵查中辯護人閱卷權之建議事項

為維護被告的訴訟權益,刑事訴訟法賦予辯護人得於審判中檢閱卷宗及證物之權利;至於在偵查中,辯護人僅有在場陳述意見之權,並無閱卷權,辯護權在偵查中受到壓抑與削弱,致使被告之訴訟權未能受到完整的保障。在兼顧被告訴訟權之保障與國家偵查犯罪之功能之下,宜參考德國立法例,允許被告之辯護人在偵查中有閱卷之權利,以達成實質有效之辯護,符合憲法第八條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至於辯護人閱卷會危害偵查目的時,則得為適度之限制,並訂定對於上開限制準用抗告之規定。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3條條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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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國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