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院文書包括判決書、裁定書、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筆錄及公文等,因法院業務繁忙,於製作上述各項文書時,難免忙中有錯。筆者曾經承辦一件第二審刑事案件,發現第一審之刑事判決書將扣案之手銬一副,誤載為手銬一「付」,判決主文欄、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均多次出現上開錯別字,經筆者閱卷,亦發現檢察官之起訴書、警察局之移送書及訊問筆錄均誤將手銬一副,記載手銬一「付」。此外,將「交代」誤用為「交待」之情形,不在少數,雖然一字之差,瑕不掩瑜,惟檢察官、法官於製作起訴書、判決書時,如能注意予以更正,豈不更加完美。為此,筆者參照立法院62年3月13日第51會期第5次會議及第78會期第17次會議認可之法律統一用語表與法律統一用字表,就多年來製作書類及撰寫書狀之經驗所得,列舉下列經常出現之錯別字,提供司法人員參考,筆者不敢自以為是,爰撰文以就教於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