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依據律師法第2條規定,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次據現行律師倫理規範之前言規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並應基於倫理自覺,實踐律師自治,維護律師職業尊嚴與榮譽,爰訂定律師倫理規範,切盼全國律師一體遵行。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律師全聯會)依據律師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訂立律師倫理規範,於民國721218日提經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施行。故律師依法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之義務,如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情節重大者,依律師法第39條第3款規定,應付懲戒。由於近年來律師錄取人數驟增,因違反律師倫理規範遭移付懲戒者,日益增加,此問題值得吾人重視。因此律師法及律師全聯會之章程有關律師倫理規範之條文,亦有修正以期符合現行律師執業環境之現況

壹、我國現行律師懲戒制度之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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