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應注意事項

一、事先審查契約,事後抗辯(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三十天以內審閱期間):最好使用內政部版之定型化契約。建商銷售預售屋時,有左列行為之一者,即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顯失公平:()要求客戶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收受定金或簽約前,未提供客戶充分之契約審閱期間。審閱期間至少五天(公平會八十四年六月七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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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國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