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法庭見聞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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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見聞之四:

  1. 民國74111日司法節,73年度平均每件辦案日數6.51,獲翟首席頒發辦案速度最快獎,73年底未結案件數為0至於辦案正確性為第2
  2. 當時年輕衝勁十足,現在可能力有未逮
  3. 當時簽發支票退票,構成犯罪,法定最高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每月會辦理不少違反票據法之案件。
  4. 因當時仍屬戒嚴時期,有關槍砲、走私及重大刑案均先由軍法機關調查有無叛亂罪?經軍事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才會移送地檢處偵辦槍砲、走私部分。記得民國7110月初國慶日前幾天,高雄最繁華的大統百貨公司發生土製炸彈爆炸案,多人死傷,由我會同法醫前往相驗,相驗完後亦交由軍事檢察官偵辦叛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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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見聞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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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見聞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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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見聞之一
台南高分院於民國61年收到由屏東地院上訴的民事事件,20年一直躺在高院的民事案件,歷經數十位二審法官都無法判決, 81年間因拆股關係重新分給我承辦,原來當事人就已經很多,經過20年因死亡或遷移美國,人數因繼承而增加更多。在研究案情後,認為可以結案。就先依職權調取各當事人之除戶全部戶籍謄本並代為製作好幾戶之繼承系統表,再分別裁定命承受訴訟。再撤銷20年前停止訴訟之裁定(其實停止訴訟之裁定是不適當的)。終於於81年8月11日宣判,
總計本件辦案期間長達約7500天,致使當月全法院的每件平均結案日數暴增!判決後,兩造均未上訴而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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