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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見聞之二
民國79年間派到二審法院擔任民事審判工作,新接案件約有80件。當時並無法官助理可以幫忙整理案卷資料及搜尋相關法律資料,法官必須逐頁審閱全案卷宗資料,將兩造之主張與抗辯,分門別類製作摘要,等於代替兩造律師目前要做的爭點整理及舉證方法之工作。因當時尚未電腦化,判決書之撰寫,必項由法官自己逐字為之。個人習慣會先撰擬判決草稿,再逐字謄寫在判決用紙上面,不含閱卷、製作摘要及撰擬草稿之時間,光是謄寫判決之時間,每件大約要花十幾個小時以上,案牘勞形,應是法官工作之最佳寫照。以目前二審每位法官新接案件量與當時相比,不會更多,反而因有法官助理之設置、文書電腦化及調解委員之協助,減輕法官之工作負擔不少。
由於工作繁重,上班時間在辦公室內閱卷及撰寫判決,仍有不足,必須帶卷回家加班。當時庭長與二位法官都擠在同一間辦公室,庭長分案甚少,較為清閒,法官忙得天昏地暗;反觀本庭之庭長則在辦公室內打拳練功,練到火熱之時,就會脫掉上衣,光著上身在辦公室內練功,庭長練得汗淋浹背,而法官撰寫判決,也揮汗淋漓,當時同一庭的法官戲稱乾脆在辦公室門前改掛「練功房」的牌子。現在回想起來,當時沒有偷偷的學該位庭長的練功招式,是有點遺憾。(本文所述僅屬特例,絕大多數法官都是兢兢業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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