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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見聞之一
台南高分院於民國61年收到由屏東地院上訴的民事事件,20年一直躺在高院的民事案件,歷經數十位二審法官都無法判決, 81年間因拆股關係重新分給我承辦,原來當事人就已經很多,經過20年因死亡或遷移美國,人數因繼承而增加更多。在研究案情後,認為可以結案。就先依職權調取各當事人之除戶全部戶籍謄本並代為製作好幾戶之繼承系統表,再分別裁定命承受訴訟。再撤銷20年前停止訴訟之裁定(其實停止訴訟之裁定是不適當的)。終於於81年8月11日宣判,
總計本件辦案期間長達約7500天,致使當月全法院的每件平均結案日數暴增!判決後,兩造均未上訴而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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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達約7500天,致使當月全法院的每件平均結案日數暴增!判決後兩造均未上訴而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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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國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