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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1.個人自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以來即擔任扶助律師至今,其間擔任臺南分會會長及總會監事等職務。以現行法律扶助之扶助,法扶基金會對於鑑定費用部分,會先代受扶助人支出。同理,如有必要申請專家扶助,提供專家證人,應該可以準用處理。
2.應由扶助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說明有申請專家扶助之必要性,送經分會審查通過。審查標準,除須法院同意受扶助人申請專家證人外,尚須考量其待證事項之關聯性與必要性,及獲得有利判決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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