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自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以來即擔任扶助律師至今其間擔任臺南分會會長及總會監事等職務以現行法律扶助之扶助法扶基金會對於鑑定費用部分,會先代受扶助人支出同理如有必要申請專家扶助提供專家證人該可以準用處理

2.應由扶助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說明有申請專家扶助之必要性送經分會審查通過。審查標準除須法院同意受扶助人申請專家證人外尚須考量其待證事項之關聯性與必要性及獲得有利判決之可能性

文章標籤

林國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