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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見聞之三
相驗要迅速,開庭要準時,我想這是當事人對於檢察官、法官最基本的期盼。到大醫院看病,患者最怕的是有「三長兩短」,早上掛號看診,有時要等候到晚上7、8點才會看到。法院開庭雖不至於等候太久,但偶爾有時也會等候超過一小時以上,以前經常會看到研考科人員到各法庭記錄開庭時間是否準時,但是現在就鮮少看到。
法官開庭是否準時,應屬律師最為清楚,有人戲稱律師的生命有一部分浪費在等候開庭的時間,目前法官開庭已經比以前較為準時。記得十幾年前有一件民事案件在二審法院開庭,法官排訂開庭時間是上午9時50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由律師代理出庭,我是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兩造當事人均未出庭,亦未傳訊證人。下一件排訂的時間是上午10時10分,依經驗法則,下一件的律師大都會坐在旁聽席等候,因為上一件隨時會結束,故該位律師也不敢離開法庭。惟受命法官訊問雙方律師,甚為仔細,上午9時50分的庭,一直開到下午2時30分。因下午該法庭另有別股要開庭,所以受命法官就改到隔壁法庭繼續開庭,一直開到2時50分結束,法官、書記官、通譯、庭務員均無法休息用餐。不過,最可憐的是那位原訂上午10時10分開庭的律師,依然坐在後面苦等,不敢離開,也未休息用餐,等到下午2時50分才輪到他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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