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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見聞之四:
- 民國74年1月11日司法節,因73年度平均每件辦案日數6.51天,獲翟首席頒發辦案速度最快獎,於73年底未結案件數為0;至於辦案正確性為第2名。
- 當時年輕衝勁十足,現在可能力有未逮。
- 當時簽發支票退票,構成犯罪,法定最高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每月會辦理不少違反票據法之案件。
- 因當時仍屬戒嚴時期,有關槍砲、走私及重大刑案均先由軍法機關調查有無叛亂罪?經軍事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才會移送地檢處偵辦槍砲、走私部分。記得民國71年10月初國慶日前幾天,高雄最繁華的大統百貨公司發生土製炸彈爆炸案,多人死傷,由我會同法醫前往相驗,相驗完後亦交由軍事檢察官偵辦叛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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