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鴻夏戀過程,讓我們瞭解或有負債如何認定之重要性及或有負債在處理企業併購應注意之事項)
華爾街日報(WSJ)引述熟悉內情人士報導,鴻海日前收到夏普未來財務風險評估文件,上面列出「或有負債」(contingent liabilities)總金額達3500億日圓。
按國內對或有負債之相關研究相當缺乏,本人於數年前曾作實證調查, 發現我國上市公司100年度之年報對或有負債揭露之現狀,對或有負債揭露之充分性與規範方向,仍有待改善。
數年前台灣面板龍頭友達公司因參與壟斷液晶面板的價格,違反反托拉斯法,於西元2010年遭美國司法部起訴;友達公司不但將面臨上億美元的罰款,包括副董事長、總經理在內的6名高階主管還要面臨最重可達10年的刑期,每人罰款100萬美元,公司罰款一億美元,但最高罰款可以達犯罪獲利的兩倍,或受害廠商損失的兩倍。美國司法部指控日本夏普、韓國三星、LG、台灣華映、友達、奇美電等公司自2001年9月至2006年底,涉嫌壟斷全球面板價格。韓國LG、日本夏普和台灣華映、奇美電分別認罪及接受罰款,當時LG遭判決罰款4億美元,創歷年反托拉斯法第二高⋯⋯罰款紀錄,華映和奇美電則分別被罰6,500萬美元和二億二千萬美元。這些認罪的公司不但要繳罰款,高階主管還要服刑6至9個月。友達則表達據理力爭且與員工一起面對相關訴訟的態度。足見不同公司對於未決訴訟之處理態度各有不同,對於未決訴訟或有負債之認列,亦因牽涉個人主觀之認定,而有不同之認列或揭露方式,致使不同公司之間的財務報表,欠缺可比較性。
目前美國財務會計準則(US GAAP)規定,將事項發生或不發生之可能性區分為很有可能(Probable),有可能(Reasonably Possible)以及極少可能(Remote)三種,只有在或有損失很有可能(Probable)發生且金額可合理估計時才認列損失。至於,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發布之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第37號「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則規定,企業於很有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時,
應在帳上正式認列負債準備。而我國目前財務會計準則第九號公報「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會計處理準則」中有關或有事項會計處理仍遵循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五號規定(SFAS No. 5),惟自2013年起,將轉而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公報之規範。
由於在IFRS中準備認列或有負債條件為履行義務造成資源流出之可能性大於不可能性時(more likely than not),再加上金額可以合理估計時,即應認列準備。然而,我國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9 號,係早期制定之公報,參考US GAAP 制定,則是將事項發生或不發生之可能性分別很有可能(Probable),有可能(Reasonably Possible)以及極少可能(Remote)三種,只有在或有損失很有可能(probable)發生且金額可合理估計時才認列損失。若以機率發生的百分比來比較,IFRS 所提之「很有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為機率大於50%者,而US GAAP所提之「很有可能」(Probable)則約為70%-80%。因此,有可能產生依循美國會計準則公報SFAS No. 5或我國財會公報第9號規定無須認列之損失,而在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IAS 37規範執行時,必須認列相關準備或損失的情形。鑑於上述會計準則對於「很有可能」機率認定上的差異,本人曾以問卷方式調查會計師,法官,律師等實務界人士,了解其對「很有可能」機率認定的看法,以提供後續準則公報修正之參考。
此外,除了不同的會計準則公報對於「很有可能」發生的機率百分比認定門檻不一之外,對於或有事項發生機率的估計亦因仰賴法律專家的意見,而易流於主觀,難有一致的客觀標準。因此,本人建議一種較客觀之或有負債認列方法,以提供準則制定者參考。尤其對於未決訴訟與未主張請求權問題之探討,以及有關企業法律顧問之角色與審計人員所欲達成的目標是否衝突的問題,提供解決之意見。同時建立或有負債財務報導之客觀性標準,以提高財務報表之可比較性,促進審計人員、律師、財報編製者與財報使用者間之有效溝通,並能及時且充分地反應公司的財務狀況,以提高財務報表之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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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國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