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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之提出:律師擔任公司之法律顧問或承辦公司之訴訟案件,經常會收到當事人公司委任之會計師事務所來函,希望律師就該公司已發生或潛在之爭議未決案件,分別估計本案該公司可能遭受之最大損失,或可能獲取之損害賠償金額,暨前開損失或利益發生之可能性,此時律師應如何表示意見,始能提供正確之資訊,作為會計師編製財務報表之依據。

一、按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簡稱IASB),訂有國際會計準則(IAS),依據 IASB之「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財務報表的要素中,「負債」之定義為因過去交易事項所產生之現存義務(present obligation),且履行該義務預期將使企業具有經濟利益之資源流出。此外,IAS 37準備定義為未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亦即準備是負債的一種。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企業應於財務報表認列準備

(一)因過去事件所產生之現存義務。現存義務是否存在,取決於經濟利益之移轉是否屬「很有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而根據IAS 37之定義,「很有可能」是指發生之可能性大於不發生之可能性,亦即「很有可能」是指發生經濟效益移轉的機率大於50%

(二)於清償義務時,很有可能造成企業之經濟利益資源流出。

(三)該義務金額能可靠地估計。

IAS 37對於「或有負債」另有規範,或有負債不應於財務報表認列,而應於附註揭露。或有負債之定義如下:

(一)因過去事件所產生之可能義務(possible obligation)。可能義務是指發生經濟利益移轉的可能性小於不發生之可能性

(二)因過去事件所產生之現存義務,因以下原因而不予以認列:

1.並非很有可能要流出經濟利益資源,以履行該義務;

2.該義務金額無法可靠地衡量。

 

二、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9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將或有負債(contingent liability)發生之可能性分為「很有可能」(probable)、「有可能」(possible)及「很少可能」(remote)三種若屬很有可能且金額可合理估計的或有負債,企業應入帳,認列損失及負債。若屬有可能但金額無法合理估計,則應於附註揭露。若屬很少可能,則不必入帳亦不須揭露於附註。而IAS 37「準備、或有負債與或有資產」則區分準備( provision)與或有負債前者屬於負債,應予入帳認列後者則不應入帳認列,而應於附註揭露。

 

三、綜上所述,會計上「負債準備」與「或有負債」之差別,在於發生機率之大小及金額能否合理的估計。假如發生機率大於50%,且金額能可靠地估計,則應列為「負債準備」,正式入帳;反之發生機率雖大於50%,但金額無法可靠地估計,或是發生機率小於50%(不論金額能否可靠地估計),均列為「或有負債」,不必正式入帳,僅須於報表上附註揭露此一事項即可。

 

四、結論:律師要回答會計師事務所之詢問,事先應評估訴訟案件勝訴率是否大於50%,亦即勝訴率是否大於敗訴率。再來評估因訴訟結果,我方可能遭受之損失(敗訴時)或獲利(勝訴時)之金額。例如當事人公司是一家化工公司,因污染問題遭受當地居民之求償,如評估結果,敗訴率超過50%,原告求償金額合理的估計為一億元,則應在回復會計事務所之函文具體表明敗訴之可能性超過50%,可能損失金額為1億元。會計師於接獲上開資料,即得依據前揭會計準則規定,列為公司「負債準備」之項目,此時會造成該公司當年度負債金額提高,對於該公司之財務報表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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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國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