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之提出:律師擔任公司之法律顧問或承辦公司之訴訟案件,經常會收到當事人公司委任之會計師事務所來函,希望律師就該公司已發生或潛在之爭議未決案件,分別估計本案該公司可能遭受之最大損失,或可能獲取之損害賠償金額,暨前開損失或利益發生之可能性,此時律師應如何表示意見,始能提供正確之資訊,作為會計師編製財務報表之依據。
一、按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簡稱IASB),訂有國際會計準則(IAS),依據 IASB之「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財務報表的要素中,「負債」之定義為因過去交易事項所產生之現存義務(present obligation),且履行該義務預期將使企業具有經濟利益之資源流出。此外,IAS 37將「準備」定義為未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亦即「準備」是負債的一種。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企業應於財務報表認列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