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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今年1月及2月間,筆者代表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參訪香港立法會、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及出席香港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另參訪馬來西亞我國駐馬來西亞代表處、吉隆坡區域仲裁中心、馬來西亞司法宮、聯邦法院及律師公會等機關,發現其特殊司法制度,有值得吾人參考之處,爰擇其重點作為參訪之心得。

壹、法律年度開啟典禮
一、 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等曾為大英國協之國家或屬地者,均會在每年度1月初舉行法律年度開啟典禮(Ceremonial Opening of the Legal Year)。香港今年的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於1月13日在香港中環大會堂前愛丁堡廣場舉行。循往例,先由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主持,並檢閱香港警察儀仗隊(見照片1)。嗣後由首席法官馬道立、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與律師會會長林新強分別以英語發表演說。其演說內容均針對香港現有司法制度提出願景與對策。前來觀禮者,包括亞州、澳洲、歐洲各國律師公會領導人、大陸各省市律師協會亦有部分領導人參加。筆者之名牌及會議議程資料名單,均記載「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於歡迎晚宴被安排在主桌之主賓位置,與主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等人同桌,備受禮遇。我國律師公會與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國律師公會交往頻繁,關係密切,對我國甚為友好。
二、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律師會會長林新強於演說中特別強調,臺灣有關外國法事務律師的法律規定,對於香港、澳門或大陸的律師並不適用,亦即香港、澳門或大陸律師均不能以外國法事務律師的身分,進入臺灣執業;反觀臺灣的律師則可以依據香港的外地律師註冊制度在香港執業,並不對等,希望臺灣能夠開放,隔天媒體就此事,亦有報導。
三、參加香港之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後,覺得我國每年司法節慶祝大會,司法院與法務部對於當年度之政策執行與願景,並未公開的宣示,不如香港等地對此典禮之重視與儀式之隆重。而我國律師公會並未在司法節慶祝典禮上,發表演說,表達律師界對司法改革之期待與意見,故香港的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值得我國學習。

貳、事務律師與訴訟律師
一、香港比照英國的司法制度,律師分為兩類,一為事務律師(Solicitor),俗稱律師,其公會名稱為香港律師會(Law Society of Hong Kong),執行律師業務包括法律文書、契約、離婚之處理,及對訴訟律師之仲介等。另一為訴訟律師(Barrister),俗稱大律師,其公會名稱為香港大律師公會(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訴訟律師必須戴上假髮及黑色的法袍,負責出庭之訴訟事宜。大律師不能直接接案及向當事人收取酬金,必須經由事務律師的推薦,且不能單獨與受委任之當事人討論案情,必須有事務律師在場。大律師執業一段期間後,可升格為資深大律師(Senior Counsel)。香港律師中另有被選任為太平紳士(Justice of the Peace),也是源自於英國的制度,由政府委任,其職權得巡視羈押場所或探視被扣留者,是一種榮譽職,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國亦均有太平紳士之制度。
二、馬來西亞司法制度雖沿襲英國,但律師制度則無事務律師與訴訟律師之區分,就如同陪審制度一樣,馬來西亞後來也廢除了陪審團的制度。據馬來西亞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表示,廢除陪審制度後,審判上並未產生其他不良之後果。

參、莊嚴宏偉的法院建築
筆者於去年8月間,隨全聯會參訪北京,進入最高人民法院之大廳,高約五層樓的山水壁雕,象徵高山仰止,令人肅然起敬。然今年2月間,前往馬來西亞太子城(或稱布城)內新建之司法宮參觀,司法宮是聯邦最高法院與聯邦上訴法院所在地,進入其聯邦法院圓頂形之大廳(見照片2),高約十層樓,更是仰之彌高,其華麗莊嚴的建築,大陸的最高人民法院與之相比,已是小巫見大巫,遑論我國的最高法院,更是自歎不如。我國的法院建築,實有向其學習借鏡之處。

肆、拓展全聯會的國際關係
今年全聯會已陸續訪問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國外,還要參加在紐西蘭威靈頓舉行的亞洲律師公會理事長會議(The Presidents of Law Associations in Asia)。在香港參加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時,曾多次與亞洲法學會(LAWASIA)日本籍的會長Isomi Suzuki洽談,尋求我國再度申請加入亞洲法學會之事宜,當時鈴木會長口頭允諾會協助我國入會。目前全聯會已接獲亞洲法學會正式邀請我國入會之函文,全聯會已準備填妥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相信應會順利入會,拓展全聯會的國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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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國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